察政办发〔2018〕110号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隅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中、区、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察隅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察隅县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用人单位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用于解决本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支付雇用的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匿,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垫付部分工资的政府性资金。
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推行工资银行代发制度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的欠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欠薪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劳动者。
第四条 周转金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由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组成,设立金额为50万元。县财政部门要将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县人社部门对周转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应急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查处、周转金的垫付启动、审核报批工作。财政部门应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周转金的发放、追偿或者核销工作。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由欠薪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于劳动者生活开支的部分工资:
(一)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清偿且严重影响其生活的;
(二)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或者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短期内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它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工资的情形。
第七条 严格控制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应急周转金的垫付,由欠薪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要与人社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还款期限、利息支付、财产抵押和信用保证等担保形式,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隐匿或逃匿的,由劳动者提出申请,人社部门查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发放。
发放周转金时应制作《应急周转金签收表》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
第八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自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垫付部分工资。如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但同一案件周转金垫付总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欠工资总金额的20%。
第九条 人社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自接到政府垫付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垫付周转金的劳动者发出《周转金垫付通知》,劳动者应当在收到垫付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限期内领取垫付款。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取。
周转金垫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申领垫付周转金的劳动者应当在限期内提供本人实名银行账户。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个人账户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人社、财政、应急周转金托管银行核实后,可由本人直接签领。
劳动者放弃领取的款项,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退还至应急周转金托管银行账户。
第十条 劳动者领取垫付工资时,应将政府垫付的欠薪部分的追偿权书面授权给政府相关部门;未垫付部分的欠薪,劳动者有权继续依法追讨。
第十一条 周转金垫付后,成立由人社、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依法进行追偿、核销。公安、法院、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周转金垫付部分本息的追偿、核销工作。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周转金垫付欠薪后,用人单位破产清算的,所欠职工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受偿。
第十二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不具备偿还能力、用人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额收回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每年在年终决算前,逐笔填报核销表,连同垫付欠薪部分的原始签收表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核销,并抄送财政部门备案。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中,不足部分由县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在政府垫付周转金后未按规定偿还的,纳入劳动保障违法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应急周转金垫付审批表
欠薪案件 涉及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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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案件查处 情况综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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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周转金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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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支取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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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主管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政府领导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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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
责任编辑:张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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