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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公租房(廉租房)申请公告

  • 察隅县人民政府
  • 2019-01-18 17:46:52
  • 来源:察隅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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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廉租住房申请公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有关基础工作的通知》(藏建房【2009】170号)和由西藏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民政厅等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县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计划已拟定,经报县政府同意,现就申请报名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廉租住房基本情况

察隅县2009年廉租住房建在原察隅县糌粑厂处,工程为砖混结构,共78套,总建筑面积4680平方米,分大小两种户型:小户型2幢共计30套,每套40平方米(一室一厅一卫一厨);大户型2幢共计48套,每套70平方米(两室一厅一卫一厨)。工程于2009年3月20日正式开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09年10月20日,截止目前,该工程已按合同工期竣工并通过验收,附属配套工程也已全部到位。

二、廉租住房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户廉租住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住房申请户,是指已依法领取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且符合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住房申请户,是指虽未取得相关证件,但符合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按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优先,剩余指标从符合条件的非低保户廉租房申请家庭筛选。

三、申请条件

(一)家庭年收入低于3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50元;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四、保障形式

2009年度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为实物配租(即分配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一)3人及3人以上户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实行实物配租;

(二)2人及2人一下户符合标准条件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政策。

五、申请

申请人(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到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1.《察隅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低保或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3.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家庭成员间有婚姻关系的要出具婚姻证明及复印件);

4.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

5.其它证明材料。

六、审查、公示

(一)初审。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对其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二)复审。县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三)核准(二次公示)。县发改委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发改委进行登记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七、准入、抽签

(一)准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特困家庭”的原则,采取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入住对象。

(二)抽签。对于取得廉租住房准入的保障对象,由县发改委组织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7天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的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轮候。进入轮候期的申请人,未能享受到廉租住房分配或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参加下次租住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八、监督管理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租住房分配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本次廉租住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发改委组织会同县纪检、财政、民政、竹瓦根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发改委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发改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监察机关应当监督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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