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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无明确规定
职权名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 职权编码: 20CYAJJ JL-1
子项: 暂无
行使主体: 察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894-5432181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推广安全生产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部委文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涉及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直接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煤矿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第四条: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举办奖励表彰办法。
2.组织责任:严格按照表彰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追责依据: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七条: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备注: 暂无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