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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职权类型: 其他类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职权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注销、撤销、遗失补办 职权编码: 8CYCZJ QT-1
子项:

暂无

行使主体: 察隅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 0894-5438948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代理记账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督与检查,确保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代理记账注销申请的不予行政许可的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代理记账设立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记账设立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备注:

暂无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