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规定 |
| 职权名称: | 对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20CYAJJ CF-2 |
| 子项: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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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察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科局 | 咨询电话: | 0894-5432181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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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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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事实依据,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3.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10.违反“罚款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1.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2.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或财物的; 1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 1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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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三)适用依据错误的;(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五)违反法定程序的;(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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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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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