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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察隅县人民政府
  • 2020-06-12 15:59:34
  •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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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政办发〔2020〕31号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隅县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中、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有机构和人员管理有政策支持、有经费保障,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的通知》(藏水农〔2019〕2号)等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制订了《察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察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0

察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林芝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林市水〔2019〕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察隅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PSL贷款、扶贫整合资金、各级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机构、人员管理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履行本辖区供水工程的管护政府主体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村委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情况,制定本辖区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宣传水价收费改革工作,做好正常运行、维修、报废农村饮水工程台账登记,申报争取维修资金,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划分和保护。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编制、项目申报、资金筹措、项目实施,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完成各类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源保护、核定水价等项制度;

2.负责农村饮水维修养护项目应根据工程设计标准,在完成工程观测、探测、普查等及时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定额标准》中维修养护项目分类,合理确定维修养护专项,确保年度日常养护项目与维修养护专项工程量的全面完成。

3.负责维修养护的资金筹备工作。及时向县政府上报维修资金请示,争取本级财政或上级行业部门配套资金,并编制实施方案、概预算及项目实施任务。

4.负责履行农村饮水工程行业监管职责。配合上级单位或者独立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

5.察隅县水利局水利服务站(察隅县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指导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维修养护、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组织制定农村供水应急预案,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业务培训,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协助各乡(镇)、村两委做好供水设施维护,协助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组的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管道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市生态环境分局察隅县分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水环境保护、水污染处置工程;设立水源点标识牌,定期监督检查标识牌情况,发现损坏、老化的标识牌及时更新。

县审计局对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和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对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管理工作失职、渎职行为或违法、违纪人员进行依法查处。

村委会负责组织人员定时开展水源、蓄水池日常巡查和管护,确保供水设施完好率,做好日常维修管护台账、水费收缴台账的登记。

用水户负责及时足额缴纳水费和并且自觉保护各类供水设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县水利局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五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并由各乡(镇代管。察隅县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由村民委员会运行管理。

第六条 各村委会应定期对饮水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供水安全。

第七条 为有效解决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能力薄弱,没有建立工程管理长效机制的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的目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

一)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工程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保障正常供水。

(二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全面落实“三项制度”(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明晰主权,落实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工作,制定水价和收取方式,对难以保障正常运行的工程由财政或其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

(三创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农村饮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创新运行管理模式。

第八条 各村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护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干部担任。管护小组的职责为:负责村级供水工程的维护、协调处理本村内的供水水事纠纷,指导开展水费收缴工作,并监督协助村委会建立水费收缴账目及公示公开。

第三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察隅县分局会同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疾控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按各自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安排水生态岗位人员负责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或水生态岗位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村委会,再逐级上报,乡(镇)政府联合卫生防疫、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由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县政府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第十一条 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第十二条 水质检测

(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察隅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委和县疾控中心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年内水质检测工作。以季度为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乡级政府和供水单位(民间组织)提供检测报告,并公示公报。不具备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村委会应组织安排人员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同时,村委会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委会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乡(镇)政府和县水利局联系,共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严禁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建房、堆放废弃物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和行为;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桩、标识牌、警示牌等标记;严禁破坏、盗窃饮水工程设备器材和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备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新建工程凡需要占用、穿越饮水工程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影响饮水工程运行和效益的,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和乡(镇)同意,报县水利局批准,并采取补救或赔偿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经常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级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水利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章 供水管理与水费计收

第二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

第二十三条 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水价收缴标准为1元/人/月(试行),村委会应当在村规民约明确水费收缴标准,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向用水户收取水费(2020年7月开始计算)。

第二十四条 目前察隅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缴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收费到户,县水利局逐步提升工程标准,逐步推行安装水表计量收费的模式。

(一)村委会应督促用水户积极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的,按照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拒缴水费的用水户可暂停供水。

(二)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委会负责收缴水费并统筹安排使用,建立“一个工程一个账本”,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及人员补助工资,不得乱支乱用,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三)察隅县人民政府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饮水安全的维修、养护、改造等。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使用后,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的,应由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县水利局争取资金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主体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由村委会负责,入户工程由用水户负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利局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的,责令改正。

(二)擅自转供用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

(三)盗用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

(四)擅自拆卸、启封结算水表的,责令改正,并照价赔偿;

(五)损坏工程建(构)筑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并照价赔偿;

(六)擅自在水源、供水管道上修建违章建筑物的,责令改正,并恢复原状;

(七)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责令立即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贪污、挪用水费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察隅县水利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0印发

责任编辑:张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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