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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察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书

  • 察隅县人民政府
  • 2020-07-27 12:30:46
  • 来源:察隅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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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转盘处

法定代表人夏连金     职务: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察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住所察隅县沿江西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强巴玉珍      职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将其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不服,于2020528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行政处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因申请人拖欠715名农民工工资报酬 13720162.32元,拟将申请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但申请人承建的古拉乡公路改扩建项目农民工人数约为270人,实际欠款约为370万元,所有人员工资已于2019年9月5日前支付完毕。被申请人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也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尚有715名农民工工资未支付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严重危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接到告知书7日内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辩。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寄出申辩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申请人申辩材料),提出2019年10月已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此后,申请人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于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在网上突然发现人社部将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在处罚决定前告知了申请人的权利,未依据三十九条之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依据四十二条之规定举行听证,被申请人的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且给申请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综上所述,由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了申请人不可估量的损失,且其在未核实情况下,仅凭自己的臆断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一是拖欠民工工资人数、资金属实。201712月2019年9月,申请人承建的古拉乡公路改扩建项目,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715人1300余万元。截至2019年9月,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积极沟通协调申请人后,从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资金中结清申请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之后,又有人到相关单位反映申请人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目前正在核实涉及的具体人数和金额是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引发了群体性事件。2017年以来,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多次上访,其中2019年1月31日,李32人在信访局上访称申请人承建的古拉乡公路改扩建项目拖欠民工工资,经核实,此次信访案件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约183人410余万元。依据《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及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藏人社厅〔2016〕77号)第一项第四条、第四项第三条规定“群体性事件是指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10人含1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该信访事件为3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二)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1月18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工作疏忽,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申请人处。

经审理查明: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申请人承建的古拉乡公路改扩建项目累计拖欠农民工工资720人次17534672.32元,2019年9月结清。之后,又有人到相关单位反映申请人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现已告知申请人相关事宜,目前正在核实涉及的具体人数和金额。同时,申请人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多次上访,其中,2019年1月31日引发了32人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二是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2015年-2018年,县政府对申请人发函要求约谈10余次,实际约谈4次。2019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于2019年12月将申请人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但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无需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古拉乡公路改建项目工资发放记录,《关于对古拉乡公路改建项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整改的建议》(林监20195号),信访事项投诉登记表(编号20190201000022),2018-2019年工资花名册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杨谋、江某、郑某),杨谋、江某、郑某电话录音,杨某、江某工地照片(含会议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江某工作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察人社监令字2019第001号),察隅县劳动关系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察人社监理字2019第001号),公证书(2016赣饶广证内字第425号),行政处罚申辩书。

本机关认为:拖欠民工工资数额和涉案人数有古拉乡公路改建项目工资发放记录证实,群体性上访事件有信访事项投诉登记表证实,行政处罚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凿。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被申请人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将申请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但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诉、申辩等重要程序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行政处罚程序轻微违法,不撤销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2017年12月-2019年9月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合法合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无法移出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 的规定,本决定如下:确认察隅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将申请人列入拖欠民工工资“黑名单”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察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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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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