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藏历新年之际,为有效预防森林、消防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察隅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行为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实行实名限量制购买规定,按照一人一身份证,一购买一登记的要求,登记购买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烟花爆竹的品种数量,每人累计最高限购1000元;严禁向未成年人售卖烟花爆竹;严禁销售爆珠类烟花;购买者不得将所购烟花爆竹转给他人使用。
二、购买烟花爆竹需在合法零售点购买:新益超市(地址:青年路粮食局出租房);金色装饰装修材料店(地址:新民政广场);朗扎商店(地址:县农行对面)。除以上三家零售点外,任何单位、个人禁止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三、禁止在县城嘎巴广场、老民政广场;各乡(镇)文化广场;各村(社区)文化室指定开阔地带以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包括: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重要军事区域、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
(五)商场、菜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当前停工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七)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四、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2021年2月11日(除夕)至2021年2月12日(春节)上午10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察隅县应急管理局温馨提示全县各族干部群众,在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要做好个人防护,按照烟花爆竹安全提示说明,安全进行燃放,确保人身安全。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察隅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4日
责任编辑:张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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