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改备案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登记许可”事项已取消,改为备案。为做好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本制度公示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四)经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培训合格的。
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时,拟备案人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乡村兽医备案表;
(二)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三)拟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察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办理乡村兽医备案,收到拟备案人员
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即可予以备案,在《乡村兽医备案表》办理意见一栏签署“已备案”并加盖公章;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乡村兽医备案表》,向拟备案人员说明情况,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乡村兽医登记证应当载明乡村兽医姓名、从业区域、有效期等事项。乡村兽医登记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续展。已备案乡村兽医的《乡村兽医备案表》正表由察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保存,副表由其本人保存。
1.备案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所聘村(居)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2.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制定乡村兽医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兽医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
3.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优先确定备案乡村兽医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
4.乡村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察隅县农业农村局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察隅县农业农村局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的;
(2)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5.乡村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收回、注销乡村兽医登记证: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二年的。
6.乡村兽医在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中,违法《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兽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注销兽医备案。
7.察隅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公开乡村兽医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8.察隅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业的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监督乡村兽医在本县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对于在其他县备案后到本县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备案,并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内变更其备案信息。
9.察隅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畅通乡村兽医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并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附件:乡村兽医备案表
察隅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7日
责任编辑:张国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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