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隅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察隅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6-11-06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察隅县城市管理局

执法区域:察隅县城区及管辖相关区域

办公地址:察隅县沿江西路1号察隅县城市管理局办公楼

监督投诉电话:0894‑5432088

执法职能:履行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城镇燃气、建筑垃圾处置等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二、执法人员信息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执法(监督)证件号码   执法证有效期 备注 
 1 冯路桥 察隅县城管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男 26040616013 2029年1月1日  
 2 桑珍 察隅县城管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女 26040699002 2030年5月15日  
 3 李俊杰  察隅县城管局一级主任科员  男 26040699004 2030年5月15日  
 4 普布次仁  察隅县城管局二级主任科员  男 26040699005 2030年5月15日  
 5 色珍  察隅县城管局三级主任科员 女 26040699006 2030年5月15日  


三、执法主要权限

1. 行政许可: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受理、审查、核发许可手续。

2. 行政检查:对市容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及亮化设施、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户外广告设置等开展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开展现场核查,下达责令整改文书,督促问题闭环整改。

3. 行政处罚:对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燃气安全违法、破坏市政设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 行政强制:依法实施与城管领域行政处罚相配套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依法依规处置。

5. 其他职权: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开展线索核查、普法宣传,做好部门间执法线索移送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3.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4. 自治区、市、县相关城市管理配套管理规定。

五、执法程序

严格执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法制审核、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主要内容  检查对象  法律依据  检查方式  备注
 1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1.“门前四包”责任制落实;2.责任区内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集;3.有无乱堆乱放、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城区沿街商户、机关企事业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查阅制度台账   
 2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情况检查  1.燃气经营站点运营规范情况;2.餐饮等用气场所安全条件;3.燃气软管、减压阀、灶具合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  燃气经营企业、餐饮用气商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查阅资料台账   
 3 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规范情况检查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2.运输车辆密闭、按路线运输;3.有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在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运输主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实地核查、查阅审批台账   
 4 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合规情况检查  1.设置审批手续;2.设施结构安全;3.是否存在破损、脱落、违规设置、影响市容等情形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的商户及单位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  


七、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我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执法文书之日起,依法向察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隅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