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经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察隅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28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7个)
1.察隅县水利局
2.察隅县应急管理局
3.察隅县审计局
4.察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5.察隅县发展改革和商务经信局
6.察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察隅县统计局(经济调查大队)
8.察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9.察隅县档案局
10.察隅县机要保密局
11.察隅县文化和旅游局
12.察隅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13.察隅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残疾人联合委员会)
14.察隅县交通运输局
15.察隅县统战部(民宗)
16.察隅县林业和草原局
17.察隅县农业农村局
18.察隅县自然资源局
19.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察隅县分局
20.察隅县教育局
21.察隅县公安局
22.察隅县委宣传部(网信、广播)
23.察隅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大队)
24.察隅县财政局(国资委)
25.察隅县税务局
26.察隅县城管局
27.察隅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法律授权组织(1个)
1.察隅县气象局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
(五)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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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司法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