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察隅县城区段防洪堤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已依法划定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察隅县城区段防洪堤工程分两期实施:一期为察隅县县城防洪堤工程,二期为察隅县新城区防洪堤工程。察隅县县城防洪堤工程于2012年7月修建,修建堤防工程总长3.66公里,分为A、B、C三段,其中A段为左岸堤防,全长620m,堤防起点位于养护段桥左边墩;B段为右岸堤防,总长1040m,起点位于察隅县城大桥下游护坡处;C段为左岸堤防,总长2000m,起点位于察隅县城大桥下游河岸;堤防工程等别为III等,防洪标准采用30年一遇。
察隅县新城区防洪堤工程于2018年5月修建,综合治理河道总长3.20km,修建堤防总长3.35km,其中左岸1.74km,起点位于距离边防派出所上游150m陡坎边缘处,终点位于下游嘎巴大桥桥头处;右岸1.61km,起点位于察隅县一级站对岸凹岸陡坎处,末点为下游嘎巴大桥桥头处;下河踏步8座,堤防工程等别为III等,防洪标准采用30年一遇。城区防洪堤堤身为浆砌石,基础为C15埋石混凝土。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结合察隅县实际情况,察隅县城区段防洪堤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从防洪堤外坡堤脚算起每侧6米为管理范围,不足6米毗连已有城镇规划内永久建筑物的,管理范围按照建筑物靠提防一侧边界线划定。管理范围以外30米为保护范围。
三、管理要求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开采砂石、取土、围垦种植、建池养殖等等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二)禁止构建建筑物,倾倒垃圾、废渣、有毒有害物和废弃物,堆放、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禁止损毁堤坝、涵闸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四)禁止在工程设计未考虑的交通运输功能的堤顶行驶机动车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六)举报电话:0894-5438941
特此公告
察隅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