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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察隅县升挂、

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加强对升挂、使用国旗的管理,县政府办代察隅县人民政府草拟了《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广大干部群众在举行升挂旗仪式等集体活动或自发活动中普遍使用国旗庆祝,日常生活中常态化升挂国旗,极大地激发了各族干部群众的爱国热情。但部分国旗由于使用和悬挂时间较长出现了破损、污损、褪色等问题,部分悬挂的国旗不合规格,制定《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可督促群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效规范国旗升挂、使用,维护国旗的庄严性。

二、制定《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第八项“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负责有部门、实施有机制、处理有规定、运行有监督的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机制”。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县政府作为国旗升挂使用监督管理单位,可制定《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建立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维护国旗尊严。

三、《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及过程

    (一)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关于涉外升旗和使用国旗的规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4.《国旗升挂装置基本要求》

5.《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

    6.《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7月,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及时启动《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专班。

8,起草专班广泛征求意见,拟定《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共包含条款十九条,涉及国旗升挂、使用监督管理,国旗升挂场合、时间、位置、仪式、规格等方面。其中:

第七条,根据群众自制旗杆升挂国旗的实际情况,兼顾美观、庄严性,拟定国旗升挂参照标准,规范群众国旗升挂。

第九条,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升挂国旗的决定,自治区成立纪念日、藏历新年、春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县(中、区、市)直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明确各单位工作责任,教育引导群众积极规范悬挂国旗。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即县政府、各乡镇作为监督管理单位。“县(中、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县住建局对县城其他单位和个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对管理责任进行了细化,指定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旗进行具体管理,县住建局对县城其他单位和个人国旗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县政府指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

第十九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明确国旗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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