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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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察隅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县(中、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根据《林芝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常态化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察隅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        

察隅县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0〕18号)、《林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2020〕82)文件要求,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建养并重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建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绩效考核机制。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推行,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农村公路路域环境优美整洁,交通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路况中等以上占比不低于75%。

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1.落实县政府主体责任。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建设,按照“县道及重要专用公路县管、乡村道及其他专用公路乡村管”的原则,指导监督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健全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履职能力建设和管理养护投入力度。

2.强化统筹和政策引导。交通运输负责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指导工作,加强对全县乡镇管理养护机构能力建设指导,会同财政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级补助资金,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加强养护资金使用监管。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扶贫办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交通运输财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3.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和农牧民群众积极性。乡镇政府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组织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农牧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办法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群众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公路沿线农牧民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二)强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保障

4.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资金有关政策和要求,完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15%,其中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不再列支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等其他支出。(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5.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的原则,足额安排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并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和逐年增长机制。县财政分担比例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6.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财政和交通运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管,严格防控债务风险,严禁以各种名义新增隐性债务,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县审计局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审计按职责分工落实)

7.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政府一般债券重点支持范围,积极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对乡村振兴农村公路项目的支持力度。按规定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税收返还等相关政策,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积极探索将农村公路相关附属设施等有收益的项目与农村公路养护打包运行。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农业农村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

8.全面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政府分管交通运输负责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辖区内路长。总路长全面负责县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推进县域“四好农村路”和美丽农村路建设,推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各级路长分别负责相应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

9.加强管理养护能力建设。解决落实乡级专职工作人员,完善人才培养吸引和激励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好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村道管理养护工作中的作用,鼓励设置多种形式公益岗位,聘用沿线建档立卡劳动力。(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编办、农业农村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10.建立管理养护考核激励机制。交通运输建立乡、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将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资金和质量落实保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投资补助资金挂钩。对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情况较好的,给予奖励或增量补助;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并扣减部分补助资金,充分发挥激励考核“指挥棒”作用。(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1.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将农牧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作为衡量标准,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引导符合市场属性的事业单位转制为现代企业,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提高养护机械化水平。(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2.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应急管理体系,提高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能力。公路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公安、应急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大力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已经建成但安全设施不完善的农村公路要逐步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按职责分工落实)

13.强化路产路权保护和绿色发展。完善路政管理指导体系,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或专管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并依法查处各类涉路违法行为,做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坚持绿色发展,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大力推广沥青路面再生利用、水泥路面就地利用等绿色养护技术,推动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县交通运输局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局察隅县分局水利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一项先行工程,同部署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细化工作职责。交通运输局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农村公路发展实际,细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指导乡、村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

(三)开展改革试点。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机制、美丽农村路、养护市场化、群众参与、政府绩效考核、信用评价机制等工作要点,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加强指导和督查,遴选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项目进行全推广,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大力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农牧民群众了解政策制度,有效发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中的积极作用,增强农牧民群众爱路护路的责任意识,引导农牧民群众参与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来,营造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