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中、区)直各机关,各人民团体:
《察隅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察隅县委员会办公室
察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察隅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和人员
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林芝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察隅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县医保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林芝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障政府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林芝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林芝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县医疗保障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实施林芝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县医疗保障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县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县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县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县医保局应完善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县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县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保局核定行政编制为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28日起施行。
中共察隅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