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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意见征集采纳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   【字体:

《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意见征集采纳的情况说明

县法制办:

按照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我办在察隅新闻网、网信察隅等平台发布了《察隅县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相关意见3条。其中,我办采纳2条,不予采纳1条。

采纳建议:一是第七条参考标准中,民居大门旗杆过短(该建议由县发改委提出)。因我县民居大门高低不一,部分村庄地形起伏较大,仅需规范国旗旗面标准,无需规范旗杆,取消旗杆高度标准。二是第十七条国旗处理单位不明确,“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未能明确责任范围(该建议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我办研究后,增加“县城由县住建局负责、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明确责任范围。

不予采纳建议:第十六条国旗回收单位中,县(中、区、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仅需本单位机关党委负责(该建议由县组织部提出)。因部分企业未设立党委,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已明确“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故我办不采纳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