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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级2021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级2021年惠民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惠民惠农补贴政策和项目 自治区主管部门 政策依据文件 补贴对象及范围 国家补贴标准 自治区补贴标准 发放层级(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 备注
1 边民补助 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藏财预〔2019〕202号) 藏财预〔2021〕29号 未定国界边境一线、二线边民;已定国界边境一线、二线边民 边境一线边民不低于5000元/年 2021年,未定国界边境一线、二线乡(镇)边民补助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6,000元、5,400元;已定国界边境一线、二线乡(镇)边民补助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5,000元、4,500元。 县(区)
2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14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7〕46号)、《西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藏政发〔2007〕55号)、《西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9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藏政办发〔2017〕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政办发〔2007〕75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14〕1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7〕42号) 城市低保对象:凡持有我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户籍提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农村低保对象:凡持有我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自治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户籍提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孤儿:具有西藏自治区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亲身父母的弃婴、弃儿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符合孤儿条件的其他情况。                     临时救助对象: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造成基本生活困难城乡困难群众。                                          流浪乞讨人员。                                                        特困人员:凡持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统筹“三无”人员)。 _ 城市低保月人均910元;                                                    农村低保年人均5060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二类区每人每月1059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271元;四类区每人每月1430元;                                                                临时救助:被救助困难家庭和困难个人的延续时限,一般困难家庭按3个月确定,特殊困难家庭按6个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困难个人救助时限由救助部门根据实际困难确定。困难个人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困难家庭年救助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1.基本生活标准:一是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二是农村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2.照料护理标准:一是分散供养的特困热源因病因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指定专人护理,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年人均800元;二是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0%、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标准为当年基本生活标准的15%。 自治区、(地)市、县(区) 整合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3 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44号) 生活补贴: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且生活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护理补贴:具有西藏自治区户籍残疾人等级评定为一、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_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月人均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月人均200元。 县(区)
4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16〕24号) 高龄老年人补贴: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失能老年人补贴:低保家庭中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失能老人。 _ 月人均50元 县(区)
5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自治区卫健委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2020〕17号) 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人数;全区“特殊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数。 _ 全区“特殊子女”伤残发放标准5400元/人/年;全区“特殊子女”死亡发放标准4200元/人/年;农牧区“一孩、双女”户困难家庭数发放标准960元/人/年 自治区
6 双联户长补助 区党委政法委 《西藏自治区“双联户”户长补助办法》(藏政办发〔2014〕29号) 全区“双联户”户长 _ 2000元/人/年。                                                               按照区、地(市)、县三级5∶3∶2比例分级承担(自治区财政承担1,000元)                     乡(镇)
7 “先进双联户”奖励 区党委政法委 《西藏自治区“先进双联户”创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试行)》(藏委厅〔2013〕43号) 全区各级“先进双联户” _ 村级“先进双联户”,100元/户/年;
乡级“先进双联户”,500元/户/年;
县级“先进双联户”,1000元/户/年;
地市级“先进双联户”,2000元/户/年;
区级“先进双联户”,3000元/户/年。
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村(居) 自2021年起,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西藏自治区申报项目的复函》(国评组函〔2020〕100号)规定,“先进双联户”奖励政策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评比表彰范围,周期为5年,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50个,颁发奖牌;先进个人100名,颁发证书和奖金3000元。按规定,表彰2020年度“先进双联户”时未发奖金。
8 护边员补助 自治区边检总站 《西藏自治区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藏财预〔2019〕202号) 全区护边员 _ 12000元/人/年 县(区) 含基本补助、绩效补助、奖励补助、伙食补助、培训费等。
9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21〕10号)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_ 补贴面积标准。1人户20㎡,2人户40㎡,3人户及以上60㎡。补贴金额标准为15元/㎡•月。发放比例,当地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100%,其他保障对象发放比例为70%。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地)市、县(区)
10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耕地地力补贴和农作物良种繁育与推广补贴)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 全区统计部门已核准粮食种植面积内的种植农户,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牧民。享受补贴的农牧民要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中央切块下达资金,并未明确具体补贴标准,要求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一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资金、任务、权力、责任“四到地市”管理要求,各地市结合本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自身财力状况等因素自行确定补贴标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为直补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确保广大农民直接受益。
二是农作物良种繁育和推广补贴,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作物良种补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藏财农字〔2014〕84号)要求,明确农作物良种补贴范围、类型、对象,以及农作物补贴品种、补贴标准和方式。补贴资金以完成良种繁育和推广任务面积进行补贴。另外,涉及科研机构良种繁育与推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原种田等租地费用支出。
(地)市 整合原耕地地力补贴和农作物良种繁育与推广补贴政策
11 农机购置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西藏自治区2016—2020年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办法》(藏农厅发〔2016〕445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 一是农机具购置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二是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机深松整地作业的个人或组织。三是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个人购机、各类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补贴市场价的30%。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按照购机补贴额的40%进行测算,其他机械的补贴额按照购机补贴额的30%测算
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品目和自治区自选类补贴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市场销售均价的30%。涉及具体型号的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相应产品归档信息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辅助管理系统中的补贴额信息执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总补贴额不得超过售价的50%。
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拉萨、日喀则、山南、林芝4市补助标准为55元/亩,昌都市补助标准为60元/亩。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按照购机补贴额的40%进行测算,其他机械的补贴额按照购机补贴额的30%测算。
县(区) 整合原深松整地作业补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12 农牧民补助奖励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财〔2016〕10号) 拥有天然草场,享受草奖政策的农牧民。 _ 禁牧补助6元/亩,草畜平衡1.5元/亩。 具体由市县按照禁牧和草畜平衡政策落实情况兑现,结余部分统筹用于巩固脱贫生态保护岗位。                  乡(镇) 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政策
13 生态保护岗位补助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生态补偿脱贫实施方案》(藏政办发〔2018〕60号)、《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生态补偿脱贫组关于及时分解落实2018年度生态补偿脱贫岗位和资金的通知》(藏财农〔2018〕32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脱贫攻坚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23号)、《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脱贫岗位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藏脱指〔2019〕29号)、《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生态补偿脱贫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脱贫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财农〔2019〕36号)
一是生态保护岗位对象为16周岁至65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不含一二级残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人口以及低收入农牧民。生态补偿脱贫岗位对象不得从村两委、村务监督员、村医、村兽医、科技特派员、全日制在校生、长期在外以及一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务工人员中遴选;
二是生态保护岗位类型包括:林业系统生态保护岗位、草原生态保护岗位、水生态保护岗位、农村公路管护岗位、村庄保洁岗位、厕所保洁岗位、地质灾害群防群测岗位等。
_ 3500元/人/年。资金来源:统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森林生态补偿、林业草原保护与修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农村公里养护补助、自治区地质灾害群防群测补助等。 县(区)
14 牲畜良种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牲畜良种补贴试行办法》藏财农字〔2008〕22号〕 养殖场 养殖户(合作社) 种公羊800元/只,种公牛2000元/头 奶牛150元/头,种公羊1200元/只,种公牛4000元/头 县(区)
15 大中型水库移民补助 自治区水利厅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办〔2016〕17号)、《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600元/人·年 600元/人·年 县(区)
16 全区村干部基本报酬和业绩考核奖励 区党委组织部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18年)>的通知》(藏党办发〔2014〕42号) 村“两委”班子成员 _ 全区腹心县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待遇提标提标2041元,达到33270/人•年;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待遇提标1003元,达到16636/人•年。边境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待遇提标2667元,达到36598元/人•年。其他村干部基本报酬待遇提标944元达到18300/人•年。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按照5:3:2承担资金。 县(区)
17 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农作物良种补贴制度改革方案》(藏财农字〔2014〕84号) 推广农作物良种的种粮农民以及良种种植的良种田 _ 按照《农作物良种补贴制度改革方案》(藏财农字[2014]84号)执行。 县(区)
18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引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农〔2017〕43号) 实施强制扑杀的养殖户、规模饲养场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家禽15元/羽;仔猪200元/头,成年猪800元/头; 1岁以下牦(奶)牛3000元/头(含1岁,下同),1岁以上牦(奶)牛6000元/头; 1岁以下肉(黄)牛1500元/头,1岁以上肉(黄)牛3000元/头; 1岁以下羊200元/只,1岁以上羊500元/只; 1岁以下马5000元/匹,1岁以上马12000元/匹;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由中央比例为80%。 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家禽15元/羽;仔猪200元/头,成年猪800元/头; 1岁以下牦(奶)牛3000元/头(含1岁,下同),1岁以上牦(奶)牛6000元/头; 1岁以下肉(黄)牛1500元/头,1岁以上肉(黄)牛3000元/头; 1岁以下羊200元/只,1岁以上羊500元/只; 1岁以下马5000元/匹,1岁以上马12000元/匹;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由自治区、地市、县(区)承担比例为10%、5%、5%。 县(区)
19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根据2020年政府“十项惠民措施”确定 动物防疫员 _ 每人每月1100元 县(区)
20 “三老”人员生活补贴 区党委组织部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老党员 老干部 老劳模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13〕20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党内关怀帮扶细则》的通知(藏党办发〔2021〕5号) 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 _ 2021年具体标准是:其中1959年3月20日(含)前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按照10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1965年8月31日(含)前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满1年时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党员;1959年3月21日至1965年8月31日(含)入党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分别按照900元/人/月和8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1965年9月1日至1987年撤区并乡期间担任乡(镇)半脱产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年满60周岁,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月生活补助费的农牧民(社区居民)党员,按照8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1965年9月1日以后入党,党龄满30年,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党员(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按照7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其中,1987年后担任村干部连续或累计满10年,目前不再担任村干部、未领取生活补助的农牧民(社区居民)党员,按照7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曾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按照8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曾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年满60周岁的农牧民(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社区居民)党员,按照7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县(区)
21 群测群防项目经费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关于商情解决全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的函》(藏国土资函〔2015〕145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地质灾害群防群策工作经费预算指标的通知》(藏财经指〔2015〕97号)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 _ 3,000元/人.年 县(区)
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 公益林生态护林员及专业管护人员、全区 _ 集体公益林10.3元/亩.年,国有公益林5.3元/亩.年 乡(镇)
23 天保工程管护补助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厅字〔2019〕39号) 天保工程管护人员 _ 国有公益林5.3元/亩.年 乡(镇)
24 退耕还林补助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方案》、《西藏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涉及退耕还林农牧民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县(区)
25 退耕还草补助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总体方案》、《西藏自治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方案(2017—2020年)》 涉及退耕还草农牧民 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县(区)
26 自然保护区管护补助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政府令2017年第142号) 自然保护区管护员 _ 6000-7000/年 县(区)
27 野生动物疫源监测补助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员 _ 7200元/年 县(区)
28 全区村务监督委员基本报酬和业绩奖励 区党委组织部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村(社区)党组织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18年)>的通知》(藏党办发〔2014〕42号) 村务监督委员 _ 腹心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16635/人•年;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为8318/人•年。边境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为18299/人•年。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为9150/人•年。                    按照自治区、地市、县区5:3:2比例分级承担。 县(区)
2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藏政发[2014]88号) 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3元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85元 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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