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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隅县对润鑫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1002

被处罚单位:  察隅县润鑫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  察隅县沿江路(温泉宾馆)             邮政编码:860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伟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9089499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4.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向从业人员通报;5.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8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9.未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10.未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无提取计划、使用台账。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捌仟元罚款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察隅县财政局进行缴款,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察隅县人民政府或者林芝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察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察隅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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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